(北京市人民政府1990年9月17日批準,北京市公安局1990年9月19日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賓館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賓館和旅客的安全,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賓館、飯店、渡假村、寫字樓等(以下統稱賓館)的防火安全,均按本規定管理。
第三條賓館應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的規定,建立經理領導下的防火安全責任制度,明確賓館內防火工作主管部門及其職責,配備專職防火人員,建立義務消防組織。
第四條賓館必須遵守《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重點做好下列防火安全工作:
一、在客房區的通道內設置明顯的應急疏散路線指示圖,在通道和出口設置疏散指示標志。通道和出入口不得堆放物品或封堵。
二、舉辦展覽、展銷或文化、體育等活動時,應將防火安全措施報公安消防機關備案。
三、嚴格控制使用明火。餐廳、廚房應有用火管理制度,廚房的油煙道應定期進行清洗;在其他部位確需使用明火作業的,由賓館保衛部門審核批準,發給用火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四、在規定禁止吸煙的場所設置禁止標志。
五、安裝、使用電氣設備,必須執行有關技術規范,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臨時安裝、使用電氣設備的,必須采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
六、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確因特殊需要存放的,須經賓館保衛部門批準,并不得超過當日用量。
七、確定專人維護管理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等消防設備、設施和器材,確保完好有效。嚴禁遮擋、損壞、挪用消防設備、設施和器材。
八、嚴禁擠占、封堵賓館建筑周圍的消防車通道。
九、配備夜間應急備班人員,保證遇有火災能迅速組織撲救。
第五條賓館進行室內裝修工程施工,應在開工前15日將工程施工方案和防火安全措施報當地公安消防機關審核批準;工程竣工后,報原審批的公安消防機關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六條賓館應對住宿的旅客(含寫字樓的承租人,下同),進行防火安全教育。
賓館內住宿的旅客,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賓館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二、禁止私自增設電氣設備;確需增設電氣設備的,須經賓館保衛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禁止在賓館內燃放煙花爆竹或焚燒物品。
四、接受賓館保衛部門的防火安全檢查。
第七條寫字樓出租方和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必須明確各自的防火責任,并嚴格履行。發現火險隱患,應及時協商解決。
第八條賓館執行本規定成績顯著應給予表彰或獎勵的或違反本規定應給予處罰的,由公安消防機關按《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處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第九條公寓和其他旅館的防火安全管理,由市消防局根據《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和本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市公安局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